重庆健康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 2020-06-30 14:34 浏览:次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是督促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开展课程考核的改革。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实行教考分离,保证考核质量, 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际操作考试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实训、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实训、操作测试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方式。非实践性课程采用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要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三章 命 题

 

第七条 考核命题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邀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凡全院性公共课程(含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的考核,由课程所在系(部)主任指定负责人牵头,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考核,统一组织阅卷。

第八条 命题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材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九条 一般的试题应题量合适,题型适当,难度适度,并有一定的区分度。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标准:文科类题型不少于五种,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试题量按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设计(特殊课程酌情另定)。题型应采用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问答题、案例分析等。各课程可考虑按知识记忆20%,理解30%,一般应用30%, 综合应用20%命题。不能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十条 每门课程至少命制三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补考,一套用于第二次(积欠)补考。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准超过15%。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对考核方式、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要另附说明(如:开卷、口试、机试、听力等)。

第十一条 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 试卷要按教务处规定的统一的试卷格式填写,尽量采用题签式(即试卷上不用预留学生答题空间而另附答题卡)。

第十三条 命题应在课程结束前四周完成。试卷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再由系(部)主任审定并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第十四条 每次考试前,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指派专人打印(复制)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发放。文印室不得擅自接受其他人员托印的试卷。考试后系(部)把本系(部)当次各科笔试试题(口试试题除外)电子文档汇总,与考试试卷一同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六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评卷计分后的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存,考查试卷由各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 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严格学生的考核资格的审查制度。凡平时缺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以及不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二十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经系(部)主任审核后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务处审定后由各系(部)于考试前三天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日期和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通知有关系(部),有关系(部)要在考试前三天通知到每个学生。

第二十二条 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三条 考生答题时所需草稿纸,由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由教务处从主讲教师中挑选指定一名主监考人员(一般是监考安排表中名字在前的),主监考要对该门课程考核全面负责。有平行班的主考教师应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个教室一般安排30名左右或一个自然班的考生。考生人数在50名以下的教室,每个教室配备2名监考人员,50名以上的每增加30人增加一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认真执行《监考须知》,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提前15分钟清理布置考场,按一人一桌、单人单行和准考证随机发放编排考场座位。

第二十八条 发卷前要清点考生人数并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监考人员要认真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教室),不得在考场内外阅读书报、谈天、吸烟;不准使用手机,传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休息。未经批准,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和清点试卷,试卷应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并将填写好的《监考执行情况汇报表》一同交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均以教学管理事故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

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考人员失职或试卷泄密,考场舞弊人数超过参考人数15%的考场,当场考试全部无效,由教务处组织重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加强考试巡视工作。院督导组成员,各系(部)主任要深入考场检查考试执行情况。巡现人员应及时指出并纠正监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并作好考场巡视记载,巡视记载将作为评估各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学工处、院办公室、团委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院系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和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院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一年级新生由各系(部)组织在第一学期考试前统一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进行专项测验,测验成绩计入当年度德育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 考试(查)中的不轨行为视情节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 和舞弊两种。

 

第九章 缓考与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我院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经课程主讲老师和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各系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本人。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七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补考: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缓考者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的第一次补考及评卷应于毕业典礼前三周结束。第二次为补考不及格和缺考者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三个月进行。第二次补考不及格和缺考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只发结业证书。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违纪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需按规定进行补考。因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在35分以下者,不得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重修。补考不得降低标准,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第二次补考”或“作弊补考”等字样。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均按“旷考”处理。擅自缺考(旷考)或因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均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在其毕业前对作零分计的课程可安排参加第二次补考。

第四十条 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各系必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补考通知》发至学生个人,并有关人员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系办公室在发出学生《补考通知》的同时,应通知补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要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补考,都须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凭学生证、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所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其他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具体补考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通知。

 

第十章 考试成绩的评定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准确填写成绩单。对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或评卷、填报成绩不认真,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作教学事故处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成绩的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一般适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60 分以上者(含60分)为及格,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20-30%)总评,总评成绩取整数。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实习及期中考试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十五条 对擅自缺考(旷考)或考核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六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可为其安排恰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四十七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该科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公共课一周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并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填报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注明原因并有涂改者的签名。不能按时填报成绩单的,应说明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由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会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请其他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对成绩有疑问的师生应在考试后半年内阅卷复查。

第四十九条 期末考试成绩由各系(部)在本系最后一门考试结束后四天内报送教务处,并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第五十条 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需补考的学生,不得以未接到系(部) 发补考通知书为由而不参加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英语等级和计算机水平考试的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