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 2020-06-30 14:35 浏览:次 来源:

第一条 为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学生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健康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出具本人书面申请和学生所在街道、乡镇有效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经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及学籍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或期满,经治疗康复、本人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康复,经学院复查认定合格后,恢复其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按学院规定根据“绿色通道”有关程序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方能注册。

 

与成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教学计划规定年限内的全部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均实行学期考核。基本技能和专业技术考核按教学计划和学院相关规定由相关机构、行业和学院进行考核。通识选修课和课外实践教学活动采用学年学分制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一般为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在期中进行,期末考试在每学期最后1-2周内进行。通识选修课、体育课和实验课在期末考试前两周进行。考查课在课程教学结束当周内随堂进行。除公共基础课,跨专业共开课、通识选修课和各项技能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外,其余课程的考核均由各系(部)组织。

理论课的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闭卷、开卷)。凡需开卷考试的课程, 应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和所在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考查的形式, 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方案设计、撰写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所有考试、考查均应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掌握基本技能的目的。

十一 单设实验课,单独考核,按课程单独记分,主要考实验操作,也有笔试。

第十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考查课也可以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定。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的标准为:90-100 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合格(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及格)。

第十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并于考试前报(部)备案。

第十 凡因病和其他紧急事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按规定程序请假,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 擅自缺考者为旷考,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 字样。

第十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应包括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和平时成绩。具体评定计算办法为:

(一) 理论考核:平时成绩(含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学习态度、考勤等)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未安排期中考试者,平时成绩占30%, 期末成绩占70%。

(二)凡含实验实训的课程考核:均实行理论与实验单独考核,二者均达合格要求,该课程考核方为合格。

(三)单设实验课,平时成绩占20%,期末笔试占20%,实践操作能力考核占60%。无期末考试的,平时成绩占30%,实践操作能力考核占70%。

(四)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在通过课程考核外,还必须通过体质健康达标测试。

第十 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使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学生成绩记录表,且要有平时成绩的原始记录和算分比例说明。成绩记录表均应填写一式两份,学生所在系(部) 和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 学生学期成绩册,所在系(部)应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登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查分的,应在考后一周内(期末考试的查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报教务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超过规定期限,试卷封存,不再查阅。

二十 学生考核成绩经评定和教务处与系(部)组织复查、确认并载入成绩册后,即不得轻易更改。经查确属评判、统计、登载有误确需更改者,应有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及教务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方可更改成绩。凡载入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更改需经系(部)领导以及教务处处长亲自组织复核。

 

第三章 选修、重修和缓考

 

二十一 专业选修课由系(部)安排,组织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学生选修。

第二十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实行重修。学生一学期内的学习课程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不及格,学院将给予退学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但一学期课程(含重修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上不及格者,不再重修,作试读或退学处理。重修课的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2周内进行。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安排补考一次。

第二十 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但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者, 可申请试读。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试读申请,并经家长签署意见和系(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完清有关手续,方能取得试读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学生原则上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在3 门以下(含3门)者,解除试读。试读期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达4门以上(含4门 者,作退学处理。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应立即予以退学。

第二十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选。但一门课程只能重修或重选一次。对因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对因“旷考”、“违纪”、“作弊”学期成绩以“零分”记的课程,不准重修,如本人表现好,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可参加毕业总补考。

第二十 必修课“缓考”的考试同补考考试一并进行,考试成绩以正考成绩记载。如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如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应对该课实行重修。

第二十 各专业最后一学期不设重修,故当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和前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及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均参加毕业总补考。

第二十 课程重修的或毕业总补考的考核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入学生档案,并分别注明“重修”或“补考”字样。

 

业和

 

第二十 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时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在报到入学时,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者;

(二)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 确有某种特殊原因(如学院专业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新生入学以后,未满一学期者;

(二)入学一年以后,提出申请者;

(三)跨类别转专业者;

(四)其它转专业理由不充分者;

三十 转专业的程序与课程学习的规定:

(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要求转专业者,应严格按照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凡跨系(部)转专业者,应由转出系(部) 和转入系(部)分别签署意见后再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被批准转专业,对转入专业同一学期未学未考课程应予重修。

三十一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不得申请转学。如果患有某种疾病或经有关证明确认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与复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在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超过学期的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休学获得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经申请和批准, 可再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部)教务处与主管副院长审批。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直接通知;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和休学学生患病的医疗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明确已康复, 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 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院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学籍与复学资格。

 

退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必修课程(含重修)考核不合格者;

(二)除学生应征参军外,其余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或二次休学后申请复学不合格者;

(四)因病休学经动员不休学,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五)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不宜在校学习并在两年内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规定入学时间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上述情况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四十 学生退学处理,由系(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副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决定,同时报重庆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四十一 学院作出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家长。退学学生应在规定的限期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与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年者,视具体情况可出具学习证明。但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又与学院失去联系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结与肄业

 

第四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技能),考核全部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课程考核或职业技能考核未达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只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的课程和未达标的技能项目应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并经学院组织考核合格后(其中技能项目可在工作当地参加国家或行业权威认证考试合格并经学院验证,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因某种特殊原因而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者,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分别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方能毕业。

第四十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历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注册备案。

第四十 对因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 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